4.3 您在使用互作云产品服务时须维护互联网秩序和安全,不得侵犯任何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也不得为其提供便利:
4.3.1 实施诈欺、虚伪不实或误导行为,或实施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等任何合法权益的行为,如“私服”、“外挂”等。
4.3.2 发布、传播垃圾邮件(SPAM)或包含危害国家秩序和安全、封建迷信、淫秽、色情、低俗等违法违规信息。
4.3.3 违反与互作云网络相联通之网络、设备或服务的操作规定;实施违法或未授权之接取、盗用、干扰或监测。
4.3.4 实施任何破坏或试图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病毒、木马、恶意代码、钓鱼等方式,对网站、服务器进行恶意扫描、非法侵入系统、非法获取数据等。
4.3.5 实施任何改变或试图改变互作云服务提供的系统配置或破坏系统安全的行为;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破坏、扰乱互作云服务的运营或他人对互作云服务的使用;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企图干扰互作云任何产品或任何部分、功能的正常运行,或者制作、发布、传播上述工具、方法等。
4.3.6 因从事包括但不限于“DNS 解析”、“安全服务”、“域名代理”、“反向代理”等任何业务,导致您自己频繁遭受攻击(包括但不限于 DDoS 攻击)且未及时更正行为,或未根据互作云要求消除影响,从而对互作云服务或他人产生影响的。
4.3.7 实施其他破坏互联网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4.4 未经互作云书面许可,您不得自行或授权、允许、协助任何第三人对互作云中服务、信息内容进行如下行为:
4.4.1 复制、读取、采用互作云的服务、信息内容,用于约定之外的其他商业用途;
4.4.2 擅自编辑、整理、编排平台及相关服务的信息内容后在互作云及相关服务的源页面以外的渠道进行展示;
4.4.3 采用不正当方式,自行或协助第三方对互作云及相关服务进行引导、转移、劫持或进行任何对互作云及相关服务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 互作云权利义务
5.1 互作云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向您提供产品服务和售后支持。
5.2 互作云仅对互作云产品服务本身提供运营维护,您应当保证自身的网络、设备的安全性、稳定性,如发生以下情况,您应及时解决并避免对互作云服务产生影响:
5.2.1 您内部网络出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超负荷等。
5.2.2 您自有设备或您使用的第三方设备出现故障。
5.2.3 您自行拆离设备或通过其他方式导致网络中断。
5.2.4 其他您自身原因导致的任何故障、网络中断等。
5.3 若互作云自行发现或根据相关部门的信息、权利人的投诉等发现您可能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行为的,互作云有权根据一般人的认识自行独立判断,并随时单方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
5.3.1 要求您立即删除、修改相关内容。
5.3.2 限制、暂停向您提供全部或部分互作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对您的部分服务进行下线并收回相关资源、对您账号采取操作限制/账号冻结等措施)。
5.3.3 终止向您提供互作云服务,终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对您的全部服务进行下线并收回相关资源等)。
5.3.4 依法追究您的其他责任。
互作云依据本协议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服务、扣除费用、终止协议等),不视为互作云违约,若因此给您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暂停、数据清空等)的,均由您自行承担。因您违反本协议约定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您自行承担,若给互作云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予以赔偿。
5.4 互作云可将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方,但互作云须提前 90 天书面通知您。为本款生效之需要,双方同意签订所有合理必要的文件及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
5.5 您同意互作云有权使用您的名称、品牌、商标标识等作为商业案例进行宣传、展示。
第六条 用户数据
6.1 您对自己存放在互作云上的数据以及进入和管理互作云上各类产品与服务的口令、密码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负责。因您维护不当或保密不当致使上述数据、口令、密码等丢失或泄漏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6.2 您保证,您存储、上传到互作云服务中的数据,为您依法收集、获取或产生的数据,您不会也不曾以任何方式侵犯任何个人或实体的合法权利。
6.3 您保证,您有权使用互作云服务对前述数据进行存储、上传、分析和分发等任何处理,且前述处理活动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任何违法、侵权或违反其与第三方的合同约定的情形,不会将数据用于违法违规目的。
6.4 您有权自行使用互作云服务对数据进行上传、分析、删除、更改等处理(具体以您使用的产品服务的服务规则为准),就数据的删除、更改等处理,您应谨慎操作并承担因该等操作所产生的后果。用户业务数据一经删除,即不可恢复,您应自行承担数据因此被删除所引发的后果和责任。您理解并同意,互作云没有继续保留、导出或者返还用户业务数据的义务。
6.5 除因您使用互作云服务所需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您同意,互作云不会接触或使用您的数据。以下情况除外:
6.5.1 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或调阅用户业务数据时,互作云具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要求提供配合,并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等机构披露的义务;
6.5.2 对您将个人密码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注册帐号所导致的任何个人资料和业务数据的泄露、丢失、被盗用或被篡改等,互作云不负任何责任;
6.5.3 您和互作云另行协商一致。
6.6 您应根据自身需求自行对数据进行备份,互作云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服务规则约定提供数据备份服务,互作云仅在法定或约定提供的数据备份服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6.7 因您的数据的产生、收集、处理、使用等任何相关事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而造成的全部结果及责任均由您自行承担,并且,互作云有权随时全部或部分终止向您提供服务。您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或承担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您自行承担。
6.8 除法律法规明确约定、主管部门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以下情况,互作云将不再继续保留您的任何业务数据,删除包括所有缓存或者备份的副本:
6.8.1 当服务期届满、服务提前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其他原因导致的提前终止等)或您发生欠费超过 6 个月时;
6.8.2 当您的账号已被封禁或回收时;
6.8.3 违反本协议规定、相关法律规定,或应主管部门要求时。
第七条 知识产权
7.1 双方各自享有的商标权、著作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均仍归各方单独享有,并不会因为双方签订或者履行本协议而转归对方享有,或者转归双方共同享有。 您同意并授权互作云有权使用您的名称、品牌、商标标识等作为商业案例进行宣传、展示。
7.2 任何一方均应尊重相对方、第三方的知识产权,非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对软件、系统进行逆向工程、反编译、反汇编、破解以及任何形式的修改。如有任何第三方就一方侵犯其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原因向另一方提起诉讼、主张索赔的,责任方应当独立处理相关纠纷,赔偿另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并使另一方免责。
第八条 保密信息
8.1 双方为了本协议目的,已经或将会提供或透露某些保密信息。其中,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为“披露方”,而接受保密信息的一方为“接收方”。
8.2 “保密信息”指由披露方持有的与其业务、经营、技术及权利等事项相关的,非公开的信息、资讯、数据、资料等,包括但不限于营业规划,商务资料,与技术有关之知识及信息、创意、设想、方案,提供的物品或厂商资料,用户信息,人事资料,商业计划,服务价格及折扣,财务状况等。
8.3 接收方从披露方所获悉的信息,如有标明或可合理认知为属于披露方的保密信息的,接收方须对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保密,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目的。接收方应以对待其自身保密信息相同的注意程度(且不得低于合理审慎义务)对待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8.4 尽管有前述约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不被视为保密信息:
8.4.1 接收方在披露方向其披露之前已经通过合法的渠道或方式持有的信息。
8.4.2 该信息已经属于公知领域,或该信息在非因接收方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而被公开。
8.4.3 接收方合法自其他有权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处知悉且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8.4.4 由接收方不使用或不参考任何披露方的保密信息而独立获得或开发的。
8.5 如果接收方基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的要求,需要依法披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的,不视为违反本协议,但接收方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快通知披露方,同时,接收方应当努力帮助披露方有效限制该保密信息的披露范围,保护披露方合法权益。
8.6 双方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持续有效,直至相关信息不再具有保密意义。
8.7 一旦发生保密信息泄露事件,双方应合作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产生;如因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给披露方造成损失的,接收方应赔偿因此给披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九条 责任限制
9.1 您理解并同意,在使用互作云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情况使服务发生中断。出现下述情况时,互作云应及时与相关单位配合进行修复,但是由此给您造成的损失互作云将予以免责。
9.1.1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法律法规颁布调整、罢工(任一方内部劳资纠纷除外)、动乱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1.2 基础运营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电信/电力线路被他人破坏、电信/电力部门对电信网络/电力资源进行安装、改造、维护。
9.1.3 网络安全事故,如计算机病毒、木马或其他恶意程序、黑客攻击的破坏。
9.1.4 您通过非互作云授权的方式使用互作云服务,您操作不当或您的电脑软件、系统、硬件和通信线路出现故障。
9.1.5 其他非互作云过错、互作云无法控制或合理预见的情形。
9.2 因不可抗力、基础运营商原因、网络安全事故或其他超出当事人可合理掌控范围的事件,造成本协议迟延履行或任何一方违约,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受影响一方应尽可能及时通知另一方。如前述事件妨碍协议履行达 30 天以上的,任一方可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因本条款终止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9.3 您理解并同意,互作云的服务是按照现有技术和条件所能达到的现状提供的。互作云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服务的连贯性和安全性,但互作云不能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毫无瑕疵,因此,即使互作云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但若上述瑕疵是当时行业技术水平所无法避免的,其将不视为互作云违约,互作云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应友好协作共同解决问题。
9.4 于任何情形下,任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之任何间接的、偶然的、特殊的或惩罚性的损害和损失(如利润损失、机会损失、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声誉/商誉损失或损害等)承担责任,无论基于合同、保证、侵权或任何其他责任理论,不论任一方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
9.5 于任何情形下,互作云基于本协议及相关订单和互作云服务向您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无论基于合同、侵权或任何其他责任理论)的总额,不超过您就造成您损失的互作云服务已经向互作云支付的费用总额;如果造成您损失的相应互作云服务的服务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则互作云的最大赔偿责任不超过损害发生前 12 个月,您就造成您损失的互作云服务已经向互作云支付的费用总额(为免歧义,本处费用指您就实际使用该服务的时长/数量等而实际已支付的现金,不包括代金券、预付但未实际消耗的费用等)。若本条款与双方其他约定或互作云服务规则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10.1 您应当保证和维持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有效性,客户资料若存在虚假、无效等任何可能导致您无法及时获悉业务通知、服务提示、客户服务、技术支持、纠纷协调、违规处罚等信息的,由您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10.2 您应当根据互作云官网公布的互作云联系方式向互作云发送通知,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10.3 互作云可通过网页公告、系统通知、站内信、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函件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向您发送与互作云服务有关的业务通知、服务提示、验证消息、营销信息等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更新后的服务规则、服务升级、机房裁撤、广告等)。前述信息在以下情况下视为已送达:
10.3.1 交专人递送的,在收件人签收时视为已送达。
10.3.2 以网页公告等形式公布的,一经公布即生效(另有说明除外)。
10.3.3 以电子形式(包括系统通知、站内信、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发送的,在发送成功后视为已送达。
10.3.4 以邮资预付的快递公司递送或以挂号信递送的,以投邮后的第 3 个自然日视为已送达。
如果送达时间为法定节假日的,则以送达后首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1.1 本协议的签订地为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11.2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等,均适用中国大陆法律法规(不包括冲突法)。
11.3 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其他
12.1 除非另有说明,本协议正文及其附件中所有的“天”均为自然日,结算货币均为人民币。
12.2 本协议的拟定、解释均以中文为准。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任何有关本协议的翻译不得作为解释本协议或判定双方当事人意图之依据。
12.3 服务规则为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应当予以遵守。(全文完)